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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法規
食品標識管理規定(二)
發布日期:2007-11-19 10:47:41    瀏覽次數:3929    [ | | ]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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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“營養”、“強化”字樣的,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,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,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。


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:

(一)明示A者暗示具有預防、治療疾病作用的;

(二)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

(三)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;

(四)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2022国产在线无码视频